(2017)京0119民初3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与吴俊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吴俊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337号原告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格兰山水小区6号楼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柴丽娜,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书谊,女,44岁,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职工。被告吴俊峰,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与被告吴俊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立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