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执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郝长安刑事罚金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5执952号移送庭室郸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庭。被执行人郝长安,男,1982年1月28日生,汉族,住郸城县白马镇周李行政村郝老家68号。本院在执行郝长安刑事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郝长安的工商、房产、银行、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证,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郝长安现在监狱服刑,对第三人无债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郝长安现在监狱服刑,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5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展 新审判员 宋亚辉审判员 马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谢冰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