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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6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6172张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172号被执行人:张某,男,1997年10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邳刑二初字第025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3日前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并未履行;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暂无存款,在房管、车管部门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财产执行,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有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程冬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苏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