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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2221执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旦增平措与央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乃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旦增平措,央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2221执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旦增平措,男,藏族,1987年12月4日出生,务农,现住西藏山南市乃东区。被执行人:央珍,女,藏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退休职工,现住西藏山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旦增平措与被执行人央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央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南分行的账号的存款34444.5元。现因该账户的存款足以支付本案执行款34034元及申请执行费410.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央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南分行的账号的存款34444.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普布卓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索朗拉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