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解放北路支行与被申请人山东新恒基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德州嘉年华国际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牟其强、孙德才、王春秀、孙克鹏、马丽丽借款合同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新恒基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德州嘉年华国际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牟其强,孙德才,王春秀,孙克鹏,马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106号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解放北路支行,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1732号法定代表人:赵春利,行长被申请人:山东新恒基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德才,经理被申请人: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车长利,经理被申请人:德州嘉年华国际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牟其强,经理被申请人:牟其强,男,汉族,1975年2月3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德行中大道1272号被申请人:孙德才,男,汉族,1974年10月6日出生,住德城区天衢东路岔河小区24号楼6-303号被申请人:王春秀,女,汉族,1978年8月13日出生,住德城区天衢东路岔河小区24号楼6-303号被申请人:孙克鹏,男,汉族,1978年8月31日出生,住山东省陵县神头镇孙录还村14号被申请人:马丽丽,女,汉族,1987年3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陵县神头镇马集村7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解放北路支行与被申请人山东新恒基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德州嘉年华国际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牟其强、孙德才、王春秀、孙克鹏、马丽丽借款合同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725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马丽丽和孙克鹏共同所有,位于: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温泉小区4号楼3单元5层502号(产权证号:G21925,S73261)房产一套。查封被申请人孙德才和王春秀共同所有,位于:德城区天衢东路岔河小区24号楼6单元3层9号(产权证号:G20139,S70928)房产一套。查封被申请人牟其强名下位于:德城区三八路72号7号楼1单元1层1号(产权证号:S982**)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胡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兆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