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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执7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丘志远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丘志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7850号申请执行人丘志远,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兴宁市北街**号。被执行广州市超车道汽车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尖澎路6号。法定代表人,黄燕。丘志远与广州市超车道汽车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穗云劳人仲案字[2016]25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超车道汽车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丘志远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的工资260000元;广州市超车道汽车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丘志远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1666元。因广州市超车道汽车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判决义务,根据权利人丘志远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81666元,执行费为4125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除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市超车道汽车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燕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诗意街14号203房的房屋外,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除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市超车道汽车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燕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诗意街14号203房的房屋外,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78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炜审判员 项明阳审判员 赖汉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穗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