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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民初6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袁某1、袁某2等与袁某5、袁某6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1,袁某2,袁某3,袁某4,袁某5,袁某6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82民初6318号原告:袁某1,男,1956年11月12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锁富,常州市金坛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追加):袁某2,女,1968年2月28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追加):袁某3,女,1962年11月16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追加):袁某4,女,1950年8月16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袁某5,男,1954年6月4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袁某6,女,1959年2月8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袁某1诉被告袁某5、袁某6继承纠纷一案,因本案涉及到个人隐私,本案判决书不在互联网公布。审 判 长  储亚君人民陪审员  孔至道人民陪审员  张福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 助理  李 萍书 记 员  王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