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2民初6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袁某1、袁某2等与袁某5、袁某6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1,袁某2,袁某3,袁某4,袁某5,袁某6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82民初6318号原告:袁某1,男,1956年11月12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锁富,常州市金坛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追加):袁某2,女,1968年2月28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追加):袁某3,女,1962年11月16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追加):袁某4,女,1950年8月16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袁某5,男,1954年6月4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袁某6,女,1959年2月8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袁某1诉被告袁某5、袁某6继承纠纷一案,因本案涉及到个人隐私,本案判决书不在互联网公布。审 判 长 储亚君人民陪审员 孔至道人民陪审员 张福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 助理 李 萍书 记 员 王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