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刚与崔太亮、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崔太亮,冯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1609号申请人:刘刚,男,197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句容市。被申请人:崔太亮,男,1970年7月5日生,汉族,住句容市。被申请人:冯辉,女,1983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句容市。刘刚与崔太亮、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刚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崔太亮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华阳镇银河之都01幢110室、210室房屋及冯辉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华阳镇东昌中路御湖枫景38幢101室房屋,申请保全金额共计为300万元,担保人楚萍以其所有的位于句容市河滨南路与宁杭南路交叉口(1-2)层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崔太亮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华阳镇银河之都01幢110室房屋,保全金额100万元。二、查封被申请人崔太亮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华阳镇银河之都01幢210室房屋,保全金额50万元。三、查封被申请人冯辉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华阳镇东昌中路御湖枫景38幢101室房屋,保全金额150万元。四、查封担保人楚萍所有的位于句容市河滨南路与宁杭南路交叉口(1-2)层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惠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印 文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苏1183民初1609号句容市不动产登记局:关于本院受理的刘刚与崔太亮、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苏1183民初160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申请人崔太亮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华阳镇银河之都01幢110室房屋,保全金额100万元。(房产证号:01××22)二、查封被申请人崔太亮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华阳镇银河之都01幢210室房屋,保全金额50万元。(房产证号:01××23)三、查封被申请人冯辉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华阳镇东昌中路御湖枫景38幢101室房屋,保全金额150万元。(房产证号:01××04)四、查封担保人楚萍所有的位于句容市河滨南路与宁杭南路交叉口(1-2)层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苏(2016)句容市不动产权第0003272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被查封房产的买卖、过户、抵押等。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七年月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