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任振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振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1刑初123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振岐(曾用名任振歧),男,1955年9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容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7日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公诉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振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振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3日11时许,被告人任振岐在天津市和平区山东路与沈阳道交口附近,以摆地摊的方式出售镶嵌有象牙的物品。经群众举报,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任振岐抓获。经鉴定,其售卖的50件疑似象牙制品中的27件为亚洲象或非洲象象牙制品,其中2件参考价值为人民币854元,其他25件因无法破拆非象牙部分,未进行价值鉴定。现涉案象牙制品均已被依法扣押。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振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任振岐系犯罪未遂,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振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的证言、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示意图、当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搜查笔录、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物种鉴定证明、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CCIC查询记录、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振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明知象牙系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仍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任振岐的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积极预交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客观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振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收缴赃物象牙制品27件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潘玉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向茹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输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