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3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呼图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新疆大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图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疆大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3执136号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呼图壁县锦华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1165232301024894XC。法定代表人:叶清,局长。委托代理人:郭新跃,系该局劳动监察员。委托代理人:曹唤娣,系劳动监察大队内勤。被执行人:新疆大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图壁县煤炭局平安中路3-1号综合办公楼3楼。法定代表人:黄云萍,经理。呼图壁县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申请执行新疆大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新2323行审4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4月6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新2323执136号案件的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努 尔 兰代理审判员 赵 义 云代理审判员 郑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叶尔赛力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