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威盾工程建材(天津)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盾工程建材(天津)有限公司,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2371号原告威盾工程建材(天津)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志光,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永水,男,1963年8年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文武,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住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6号沙坪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陈剑波。委托代理人毛愉,女,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系公司员工。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威盾工程建材(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彭松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方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