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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2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车成芳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成芳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22刑初23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车成芳,男性,195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固安县辛营村支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辩护人夏俊、王晓光,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6]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成芳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车成芳及其辩护人夏俊、王晓光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1月20日,固安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同年1月24日决定延期审理,2月24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以来,固安县工业园区政府因征地需要,需征用辛营村村东北的30亩果园,经各方协商后,车成芳取得了承包该果园剩余承包期补偿款108万元,辛营村集体取得了补偿款96万元。2012年3月份,果园承包人车成芳利用担任固安工业区辛营村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对村集体隐瞒已经取得承包果园剩余承包期补偿款108万元的事实,再从集体财产96万元中占有所涉及的果园剩余承包期补偿款11.2万元,用于偿还车成芳个人借刘某1欠款,另11.2万元由果园另一承包人王某2宗(已故)支走。被告人车成芳辩解自己没有将村集体的11.2万元征地补偿款据为己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笔录均为办案民警自行杜撰书写的,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宣告其无罪。辩护人夏俊、王晓光的辩护意见是:首先,96万元补偿款经集体分配后,11.2万元的性质应当属于个人财产,被告人车成芳并没有实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客观行为。被告人车成芳只是想要回属于自己的果树损失补偿,根本没有非法占有村集体财产的主观故意。因此被告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其次,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车成芳实施了领取11.2万元补偿款的行为和车成芳同意将11.2万元抵刘某1处的借款。被告人车成芳的全部讯问笔录均没有签字,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作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固安县工业园区政府因征地需要,需征用辛营村村东北的30亩果园,经各方协商后,车成芳取得了承包该果园剩余承包期补偿款108万元,辛营村集体取得了补偿款96万元。2012年3月份,被告人车成芳隐瞒了已经取得108万元补偿款的事实,又从96万元集体财产中获取11.2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刘某1的欠款,另11.2万元由果园另一承包人王某2宗(已故)支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杨某的证言:2006年8月任固安县工业园区工委委员、副主任职务,负责南孝城、辛营村等村工作。园区征地拆迁都是由三浦公司工作人员、园区的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在所涉村街干部的协助下,按照补偿标准与被征地户协商,签订地上物补偿确认书后,由园区财政部门将补偿款拨付给被征地户。车成芳任辛营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因该村没有村委会,一直由他协助征地工作。2010年世纪路工程经过辛营村,涉及到车成芳、王某2宗承包辛营村东北30亩果园,在协商该果园补偿时,车某文等人组织村民上访,要求无偿收回30亩果园,补偿款归村民平均分配;因有承包合同,几次交涉未果,阻碍拆迁工作。2011年3月,园区按照每亩3.2万元的标准给村集体该30亩地的地上物补偿共计96万元,土地补偿款另行支付。在2011年3月,其找到该村上访人车某文等协商30亩地的补偿问题,将地上物补偿款96万元先拨付到辛营村集体账户,以后再协商如何分配,上访人同意了。其将协商的结果向园区工委书记姚某做了汇报。之后姚某将其叫到三浦公司洽谈室,和车成芳协商30亩地的果园补偿。车成芳要求赔偿600多万元剩余承包期7年的林果产量损失,因数额太大没有谈成。后来其和姚某、三浦公司的徐某1、车成芳4人,就车成芳承包的30亩地补偿问题进行了第二次洽谈,最终确定了给予车成芳108万元剩余7年的果实补偿,并签订了补偿协议。姚某说车成芳拿了108万以后就和村里没有关系了,96万是补给村里的钱,由村里决定。当时车成芳也表示了给村里的钱他一分也不要。在向姚某请示后,其先将这108万元补偿款存入自己账户,由其先支付给车成芳一部分补偿款,等工程完工后,再将剩余补偿款支付给车成芳。2011年3月28日,该村支部副书记陈某2、会计李树彬到园区,由李树彬代表辛营村签订了30亩梨树地的补偿协议,地上物确认单及拨款通知单等手续,并将96万元补偿款拨付到辛营村账户。因为上访人对补偿的情况比较关注,其将96万拨付村集体的情况电话告知了上访人车某文等。2011年3月29日,车成芳自己来到工业园区,签订了30亩梨树地的占地补偿协议、地上物确认单及拨款通知单等。为防止其他人知道单独给了车成芳108万元补偿款,将拨款通知单农户栏填上了自己的名字。园区财政分局在2011年4月7日开具了108万元补偿款现金支票,其专为这笔108万元补偿款在信用社开了一个账户,后来其将这108万元分别在2011年4月9日,转给车成芳账户58万元;2011年11月28日,将剩余的50万元补偿给了车成芳,其中47万是从信用社走的账,3万元是直接给他的现金。96万元补偿款一直在该村账户中存着没有动。有一次其在办公室给上访人车某文等人做工作时,他们提出将96万元分给村民,并提出96万补偿中只支付给车成芳剩余承包期的补偿,其余补偿归村集体。为顺利完成园区拆迁补偿工作,避免引起更大的信访问题,有意隐瞒了车成芳己经得到108万元补偿款的事实,研究制定了96万元补偿款的分配方案。方案由上访人车某银口述,刘某2强执笔写的,几名上访群众签字并按了手印。分配方案的内容有22.4万元归承包户车成芳、王某2宗所有,其余73.6万元归村集体所有。几天后其将此事告诉了车成芳等村干部,车成芳表示不能上访的说了算。上访人车某文等写完分配方案后,一直由其保管。2012年初,车成芳找其查看上访人拟定的96万元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并向其索要了一份复印件。因为当时他是书记,其就给了他一份。他没有说要分配方案做什么。其告诉车成芳这份分配方案是在没告诉上访人他已取得108万元补偿情况下,上访人车某文他们制定的。大约在2015年初,其才知道车成芳拿着分配方案向村里要走了22.4万元的补偿。2、证人姚某的证言:其于2009年4月至2011年7月任固安工业区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负责园区的全面工作。2010年初,因园区建设需要征用辛营村支书车成芳和村民王某2宗共同承包的集体30亩梨树地,村民反映车成芳有关问题并上访。包村干部杨勋和上访村民代表协商,确定每亩地上物补偿3.2万元,共计96万元,后来这些钱拨到了该村账户。因为征地时车成芳和王某2宗的承包期还有7年未到期,2010年下半年,其让包村干部把车成芳约至三浦公司,其、杨某、三浦的徐某1和另一个人共同和车成芳商谈赔偿的事。车成芳坚持要五六百万的补偿,当时没有谈成。过了一段时间,杨某、徐某1和车成芳协商最终确定给车成芳108万元的7年果实补偿,其安排杨某具体办理的补偿事宜。杨某和其说过96万元和108万元全部都支付了。108万元是给车成芳的全部补偿。后来车成芳又提出分村集体的96万元补偿款,其没有同意,说那96万元是村集体的钱,由村集体决定。3、证人徐某1证言:其任三浦公司土地整理中心副主任。2011年初公司为修路急需征地,当时就剩下车成芳与姓王的在该村的30亩梨树承包地。一次在三浦公司会议室,其和姚某、杨某与车成芳谈赔偿的事儿,车成芳表示他不要地上物和土地补偿款,只要果园剩余7年的果实损失。因为车成芳提出的补偿诉求过高,没有谈妥。后来公司因为工期紧,同意除去给村集体96万元的地上物补偿,还给车成芳剩余承包期7年的果实损失补偿108万元。车成芳表态他不要补偿给村街的96万土地及地上物补偿款,只要108万剩余七年果实补偿款。其和杨某、姚某都表示同意,就定下了这个事。之后其安排公司的宋某负责开票,把96万给了辛营的李会计,108万给了车成芳。给村集体的96万元地上物补偿款就是给村集体的,这里没有车成芳的钱。4、证人李树彬证言:其担任辛营村会计,负责村集体各项收入和支出记账。同期的现金会计刘某1、村支书是车成芳。1986年左右车成芳和王某2宗承包的村东北的30亩沙荒地,期限30年,具体情况以承包合同为准。2011年辛营村收到过96万元的地上物补偿款。一天车成芳打电话,让我带着身份证到园区杨勋的办公室,我和陈某2、王某1一起去的。杨某、车成芳还有三浦公司一个姓宋的,让我把30亩大荒地补偿款96万元存到集体帐户上。大荒30亩梨树地是按照每亩3.2万元的标准补偿的。2012年3月份,车成芳、陈某2、王某1、刘某1和我,在王某1家共同商量村集体收支情况的时候,车成芳提出他和王某2宗承包的村东大荒30亩梨树地还有7年没到期的补偿款22.4万元还没给他们,他想把这些钱取走,当时大家都没提出不同意见。车成芳让我开票制单走手续,然后由我经手写了“廊坊市村集体经济组织付出单据”车成芳和王某2宗每人11.2万元,审批人是陈某2本人签的字,领款人是不是车成芳、王某2宗本人签字记不清了。写完手续后,车成芳带着我们一起去园区农经站办理了支款申请手续,然后拿着现金支票到兴安信用分社由刘某1支取了现金,回到村里后,刘某1以现金方式分给车成芳和王某2宗每人11.2万元。车成芳带着去园区农经站办理22.4万元手续时还是辛营村书记,办完手续后他就不担任村书记了。将村集体96万元补偿款中的22.4万元补给车成芳和王某2宗,没有经全体村民或部分村民代表讨论同意,村支书车成芳跟班子成员陈某2、刘某1、王某1和我说的。让我开的手续。5、证人王某1证言:2005年后协助村干部做征地工作。先前村里发动村民承包种植果树,车成芳和王某2宗承包了村东北的30亩大荒。2011年的一天,陈某2给其打电话,让其跟着去园区杨勋办公室办理支取22.4万元的手续,其就和陈某2、车成芳、李树彬、刘某1一起去了。在杨某办公室,其看到一张有车某文、刘某2强等上访村民签字同意分给车成芳、王某2宗补偿款22.4万元的分配方案,车成芳、陈某2、李树彬他们按照要求办理了支款手续,领取了现金支票,后到兴安信用社支取了钱。后来其通知王某2宗到其家从现金会计刘某1手里领走了11.2万元,剩下的11.2万元在刘某1手里,怎么处理不清楚。车成芳、陈某2带着去园区农经站办理支取22.4万元手续时,车成芳还是辛营村书记,办完22.4万元的支款手续后,他不担任村书记的。6、证人车某文证言:2011年3月份,固安县工业园区征收村东北30亩果园地是承包地,承包户是村支书车成芳和王某2宗。承包期限是三十年,1986年至2016年。当时园区按照每亩地补偿3.2万元,30亩地共计补偿给村集体96万元。这笔钱是土地补偿款,应该归属辛营村村集体。分配方案2011年的3月份制定,参与人有其和刘某2强、陈某3、李某1、李某2、芦志国,还有园区干部杨某。杨某提议承包户承包的果树还有5年的承包期,都是一个村的老乡亲,就多给承包户2年吧,按7年给承包户地上物补偿款22.4万元,当时大家认为他说的也合情理,就同意了。当时上访村民一直反映车成芳等村干部经济问题,杨某就让在场的人写了一个分配方案,由刘某2强代笔,杨某口述。分配方案大概内容是根据村民代表意见,对村东某、王某2宗所承包30亩地块,开发补偿分配如下:每亩地补偿款3.2万元,共计96万元;按承包期30年计算,每年分3.2万元;剩余承包期7年,合计22.4万元归承包户所有;所剩73.6万元归集体所有。分配方案有两份原件,其和杨某手里各有一份。写完96万元补偿款分配方案之后,大约过了半年其才知道车成芳得到108万元果树补偿款的事。杨某如果说了补偿给车成芳108万元的事,大伙肯定不同意从村集体96万元补偿款中给车成芳、王某2宗22.4万元,也不会制定分配方案。7、证人陈某1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车某文的基本一致。8、证人陈某2证言:其任辛营村副书记,同期的村支书是车成芳,现金会计刘某1,主管会计是李树彬。工业园区征用车成芳30亩果园地大概是2011年左右。2011年辛营村收到过96万元的地上物补偿款。后来其和车成芳、李树彬、王义福到园区找杨勋问村里征地的事,杨某给大伙看了一份分配方案。大概意思是车成芳和王某2宗承包的30亩梨树的承包期未满,用96万元中的22.4万元给他俩做补偿,当时大家都没表态。后来车成芳说是上访人定的分配方案,他想支取这笔钱,王某2宗也找其要支取这笔钱。再后来车成芳带着其和李树彬、刘某1、王某1,到园区农经站办理了支款手续。回到村里刘某1以现金形式给了车成芳和王某2宗每人11.2万元。平时村里资金支出都需要其和车成芳两个人签字,办理这笔时车成芳说涉及到给他本人,就让其一个人签字了。单据上王某2宗的签名是本人的,车成芳的签字可能是他家人或者他人代签的。其不清楚车成芳除了在村集体领取的22.4万元补偿款外,还领取过108万元补偿款的事。车成芳带着去园区农经站支款时,还是辛营村的书记,他没说过辞职的事。在办完22.4万元的支款手续后,大概是2012年4月份,其才知道他不担任村书记的。9、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自2006年开始担任辛营村现金会计。其和李树彬、王某1、陈某4四人去工业园区财政所支取车成芳果园赔偿22.4万元。其不清楚22.4万元的数额是怎么定的。钱拿回来后给了王某2宗11.2万元,剩余的11.2万元,经车成芳同意其扣下顶了车成芳欠其的账。支款单据中王某2宗的名字是他本人签的,不清楚车成芳本人为什么没去领取这笔钱。10、被告人车成芳曾供述在园区征用其30亩梨树地时,向政府要680万元剩余7年承包期的盛果损失,但只得到了108万元补偿。村民对此并不知情。其让王某2宗从补偿村集体的96万元中支取了11.2万元,还有11.2万元让刘某1扣下顶账了,其借过刘某1的钱。其拒绝办案民警宣读笔录、拒听笔录,拒绝签字。11、固安工业园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方法证实村集体财务支出的有关规定。12、沙荒地种梨树承包协议、林果承包合同证实:1986年3月25日,辛营村委会村东北沙荒地三十亩承包给车成芳、王某2宗,种植梨树。承包期三十年,自1986年3月25日至2016年12月底止。承包期满后,果树及各项固定资金设备全部收归集体所有。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13、辛营村两委班子组成情况说明证实:2005年选举出村班子:党支部书记车成芳,副书记陈某2,委员王某1,会计李树彬。一直由他们4人负责村里的征地工作。直到2012年3月14日,园区党委会决定村里的班子解散,没有选出过村委会。14、车成芳收条复印件证实其收到杨某主任现金108万元。15、固安县农行信用社兴安分社存折复印件证实:(1)固安县财政局给杨某土地补偿的转账支票人民币108万元。(2)2011年4月7日杨某在信用社存款人民币108万元。(3)杨某于2011年4月9日转取人民币58万元;11月28日现取人民币47万元;12月29日现取人民币3.1元。(4)车成芳2011年4月9日兴安信用社账户转入人民币58万元;11月28日转入47万元。16、土地安置补偿及地上物补偿确认书、《地上物(树类)登记确认单》、土地安置和地上物补偿费拨款通知单复印件证实:因固安工业园区世纪路项目需要,30亩承包地被征用,补偿费用为96万元人民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物补偿费等费用。2011年3月28日园区管理委员会通知辛营村委负责人李树杉,当时工委负责人为杨某,公司负责人为宋某。17、土地安置补偿及地上物补偿确认书、《地上物(树类)登记确认单》、土地安置和地上物补偿费拨款通知单证实,受偿方为车成芳;2011年3月29日108万元土地安置和地上物补偿费拨款通知单上的农户(村委负责人)签字者是杨某。18、辛营村96万元开发补偿费分配复印件证实上访人制定的分配方案内容。19、固安县工业园区农村经济管理站保存的记账凭证、取款单、廊坊市村集体经济组织付出单据、分配方案等五张复印件证实,(1)记账凭证2012年03月15日李树斌从银行支现金22.4万元,用于支付车成芳、王某2宗梨树补偿款22.4万元。(2)廊坊市村集体经济组织取款单、付出单据证实:2012年3月14日陈某2取补偿款22.4万元。同日付给车成芳、王某2宗大荒梨树补偿款各11.2万元。20、到案经过。21、车成芳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车成芳辞职申请、园区党委会议纪要证实被告人车成芳身份、任免职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成芳作为辛营村30亩果园的承包人,在园区政府工程建设征地过程中,在已经取得其承包果园的剩余承包期补偿款108万元后,对村集体隐瞒该事实,利用其担任村支书的职务便利,将园区政府支付给村集体的96万元补偿款中的11.2万元据为己有,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车成芳以辛营村支部书记的身份向包村干部杨某索要了96万元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复印件,并在被免去村支部书记之后,随即依据该分配方案获取了11.2万元补偿款,用于偿还自己的借款,其具有利用职务便利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该事实有陈某2、李树彬、刘某1、杨某、徐某1等证人的证言予以证实,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车成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4月10日止。)二、对被告人车成芳违法所得11.2万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陈广兴审判员  王新刚审判员  肖忠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覃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