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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6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筑梦天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星辰教育创投教育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筑梦天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星辰创投教育管理有限公司,陈曦,缪鸿发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6681号原告:深圳市筑梦天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建存。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菲阳,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萍,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星辰创投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曦。被告:陈曦。被告:缪鸿发。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百军,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当事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筑梦天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筑梦天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其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深圳市筑梦天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579元,减半收取289.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余款289.5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郭丹子人民陪审员  黄飞君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彭慧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的,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