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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包春英与梅花、布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春英,梅花,布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2142号原告包春英,女,蒙古族,个体。被告梅花,女,蒙古族,职工。被告布和,男,蒙古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春英诉被告梅花、布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春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6.00元,减半收取658.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福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包之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