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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13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叶光辉与叶青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光辉,叶青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1308号之一原告:叶光辉,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被告:叶青,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原告叶光辉诉被告叶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叶光辉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光辉撤诉。案件受理费8596元,减半收取计4298元,由原告叶光辉负担。审 判 员  喻奇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肖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