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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赵志忠与赤峰市元宝山区宝山公共环境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忠,赤峰市元宝山区宝山公共环境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122号原告:赵志忠,男,汉族,1957年4月10日出生,现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辛唐鹏,内蒙古义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宝山公共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凌河街西段。法定代表人:乔荣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程,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忠与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宝山公共环境管理有限公司纠劳动争议纷一案中,原告赵志忠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 评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剑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