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张彩臣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臣,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406号原告:张彩臣,男,194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永康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彩臣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张彩臣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彩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彩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海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志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