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原告梁占芳诉被告梁丽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占芳,梁丽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1086号原告:梁占芳,女,1978年10月18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刚,南乐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丽婷,女,1988年3月2日生,汉族。原告梁占芳诉被告梁丽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梁占芳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占芳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占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占芳负担。审判员 郭豪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世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