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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3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原告梁占芳诉被告梁丽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占芳,梁丽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1086号原告:梁占芳,女,1978年10月18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刚,南乐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丽婷,女,1988年3月2日生,汉族。原告梁占芳诉被告梁丽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梁占芳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占芳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占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占芳负担。审判员  郭豪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世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