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赵亚丽与郭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丽,郭长安,赵亚丽,郭长安,赵亚丽,郭长安,赵亚丽,郭长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147号原告:赵亚丽,男,196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郭长安,男,194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舞钢市。原告赵亚丽诉被告郭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9月10日起到2017年元月10日利息7800元算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2年9月10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而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当场亲笔出具《借条》1张,确认借款事实的同时,约定利息按1.5%计算,借期为1年。还款日期到期后,多次催要均以各种借口搪塞。2015年4月23日被告在原有的借条上增加了因故未及时偿还借款,继续续借到2015年年底的承诺。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仍未及时归还借款。2015年年底,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均找不到人。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亚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晓辉审 判 员 谷聪一人民陪审员 周亚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振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