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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1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长治县四通福锅炉有限公司诉杨旭岗、长治县鑫丰洗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治县四通福锅炉有限公司,杨旭岗,长治县鑫丰洗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1民初1045号原告:长治县四通福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县韩店镇经坊村。法定代表人:秦志红。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永兵,山西恒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有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有权提起反诉、上诉。被告:杨旭岗,男,38岁,汉族,住长治县荫城镇北头村。被告:长治县鑫丰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县西池乡北耳村。法定代表人:杨旭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治县四通福锅炉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旭岗、长治县鑫丰洗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治县四通福锅炉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治县四通福锅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治县四通福锅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4元,减半收取65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翠萍人民陪审员  贾高鹏人民陪审员  王晓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程星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