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民终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柯善明与东风汽车公司花果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柯善明,东风汽车公司花果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1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柯善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风汽车公司花果医院。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法定代表人胡万保。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民。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请求,进行调解。上诉人柯善明因与被上诉人东风汽车公司花果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6)鄂0303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洪(主审)、刘占省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7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柯善明、被上诉人东风汽车公司花果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关于东风汽车公司花果医院漏诊的事实,十堰市医学会鉴定意见书和十堰市太和医院、武汉中南医院两家的复查报告所证实,但东风汽车公司花果医院的漏诊是否给柯善明造成了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应当查明。柯善明向一审法院起诉东风汽车公司花果医院的是侵权损害赔偿,一审法院应当审查东风汽车公司花果医院是否存在侵权的情形,是否因侵权给柯善明造成了损害,如果柯善明的请求不当,一审法院应当依法向其释明,并对涉案证据认真审查,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对案件准确定性。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6)鄂0303民初字12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案件受理费732元,由一审法院重审时一并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732元,由本院退还柯善明。审判长 张 妍审判员 张 洪审判员 刘占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