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执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汤兴雄与朱建新、严富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兴雄,朱建新,严富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1676号申请执行人汤兴雄,男,1953年11月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朱建新,男,1960年5月9日生,汉族,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严富荣,男,1951年1月6日生,汉族,苏州市吴中区。汤兴雄与朱建新、严富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06民初10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朱建新应归还汤兴雄借款及利息等670000元。此款于2016年4月底、5月底、6月底、7月底、8月底、9月底、10月底、11月底、12月底前,分九期每期各给付50000元,合计450000元;余款220000元于2017年2月28日前给付。若朱建新违约,则汤兴雄有权全额一并申请执行;严富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250元由朱建新于2017年2月28日前给付,严富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5月25日,权利人汤兴雄以朱建新、严富荣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67525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67525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朱建新、严富荣送达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责令其限期履行债务,但其未履行,已纳入失信人名单。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严富荣存款48253元,已返还申请执行人。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朱建新名下,位于苏州市高新区通安镇通锡路124号101室、201室;查封被执行人朱建新名下苏E×××××汽车;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严富荣名下位于苏州市姑苏区南环西路23号2幢204室房屋。另查明,被执行人严富荣名下有苏州市吴中区苏苑新村5幢401室房屋。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上述资产。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朱建新、严富荣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已与被执行人和解为由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汤兴雄对被执行人朱建新、严富荣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财产状况。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分被执行人名下资产,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6民初10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强代理审判员 王长栋代理审判员 任 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 助理 顾 强书 记 员 罗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