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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倪开艳与黄兴文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开艳,黄兴文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920号原告:倪开艳,女,1949年12月15日生,汉族,务农,住织金县。被告:黄兴文,男,1947年10月12日生,汉族,务农,住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胜义,织金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倪开艳与被告黄兴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倪开艳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开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开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倪开艳负担。审判员 杨 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段金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