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倪开艳与黄兴文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开艳,黄兴文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920号原告:倪开艳,女,1949年12月15日生,汉族,务农,住织金县。被告:黄兴文,男,1947年10月12日生,汉族,务农,住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胜义,织金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倪开艳与被告黄兴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倪开艳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开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开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倪开艳负担。审判员 杨 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段金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