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单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221民初711号原告单某,女,1987年1月4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法定代理人:黄某,女,1952年5月6日生,汉族,住渑池县,系原告单某母亲。被告刘某甲,男,198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渑池县。原告单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单某和被告刘某甲离婚;2、女儿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于××××年××月××日在渑池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取名刘某乙。2011年6月原告在渑池县××底卫生医院手术治疗发生事故,致使原告长期昏迷,处于植物人状态,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原告生活起居均由其父母照料,其父亲更是在劳累中不幸于2016年6月去世。被告长期不照顾原告,不履行夫妻义务。故依法提起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原告单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儿刘某乙由被告刘某甲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刘某甲负担;三、其它无争执。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单某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建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兼书记员 杨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