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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21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随州市闽丰石业有限公司与卢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州市闽丰石业有限公司,卢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321民初558号原告随州市闽丰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万和镇青苔村。法定代表人刘桂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爱玲(代理权限:参加开庭、辩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随州市炎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勇,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原告随州市闽丰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丰公司)与被告卢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闽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华爱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闽丰公司诉称:2014年7月29日,被告卢勇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元,2014年9月4日,被告卢勇又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二份。上述二笔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3000元及利息。原告闽丰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各1份。以证明原告企业信息。证据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证明被告身份信息。证据三:借条复印件2份、银行交易明细表复印件1份。以证明借款时间、金额、还款期限等情况。被告卢勇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因被告未到庭,无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质证。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均系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书证,且经本院核实原件,符合民事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三,借条上均有被告卢勇的签字确认,借款金额也与庭审中原告的陈述一致,故本院予以采信。综合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依法确认基本事实如下:2014年7月29日,被告卢勇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闽丰二厂借款3000元,当时闽丰二厂财务室支付3000元现金后,被告卢勇出具借条一份。2014年9月4日,被告卢勇又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闽丰二厂借款30000元,被告卢勇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汇入被告卢勇的妻兄唐中林帐号,还款期限为2014年10月6日,同时闽丰二厂会计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唐中林帐户转帐30000元。二笔借款逾期后,被告卢勇至今未偿还。另查明,闽丰二厂系原告闽丰公司的分厂,分厂不具有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对外不能独力承担民事责任。本院认为,合法债务依法应当清偿。被告卢勇分二次向闽丰二厂借款共计33000元的事实清楚,且有借条、收条为证,依法应当清偿。因闽丰二厂系原告闽丰公司的分厂,分厂不具有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对外不能独力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闽丰公司主张要求被告卢勇偿还借款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借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内及逾期还款利率,故对原告诉请的逾期还款利息应当依照年利率6%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随州市闽丰石业有限公司借款33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借款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随州市闽丰石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元,由被告卢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随州市分行开发区分理处,账户:17×××9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郭靖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邱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