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21财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阎耀东与林州市宏丰物流运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阎耀东,阎耀东驾驶的电瓶三轮车与魏军民驾驶的被申请人林州市宏丰物流运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豫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L534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碰撞,林州市宏丰物流运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财保136号申请人阎耀东,男,1952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委托代理人闫远尚,男,1982年7月18日生,汉族,教师,住江苏省丰县。被申请人林州市宏丰物流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天平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不详。申请人阎耀东驾驶的电瓶三轮车与魏军民驾驶的被申请人林州市宏丰物流运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豫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L5**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碰撞,致其受伤。为防止被申请人林州市宏丰物流运业有限公司转移财产,申请人阎耀东于2017年4月7日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林州市宏丰物流运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豫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L5**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各一辆,案外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阎耀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林州市宏丰物流运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豫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L5**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各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晓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仇星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