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6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谢亚一与泉州市鹏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杨东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亚一,泉州市鹏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杨东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6176号原告:谢亚一,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代理人:王龙德,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丽,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泉州市鹏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石灵街建安A#101。组织机构代码72643001-8。法定代表人��林配煌。被告:杨东荣,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惠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亚一与被告泉州市鹏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杨东荣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谢亚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亚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6.5元,由谢亚一负担。审 判 长 杨国地审 判 长 林建秋人民陪审员 陈益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林宇鹏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