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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民初4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四川省泸州市金龙建筑工程公司与攀枝花钢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泸州市金龙建筑工程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491号之一原告:四川省泸州市金龙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莲花池洪达路3幢附21号,组织机构代码:20473965-9。法定代表人:潘介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彬,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110970694。(特别授权)被告:攀枝花钢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烂泥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82380919L。法定代表人:熊晔萍,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四川省泸州市金龙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攀枝花钢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四川省泸州市金龙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省泸州市金龙建筑工程公司申请司法鉴定期间,属于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谢云朋人民陪审员  邓小波人民陪审员  彭云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安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