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7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吉木萨尔县鸿顺热力有限公司与王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木萨尔县鸿顺热力有限公司,王强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7民初788号原告:吉木萨尔县鸿顺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木萨尔县环城区乌奇公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马永新,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强,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祥,住吉木萨尔县。原告吉木萨尔县鸿顺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吉木萨尔县鸿顺热力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木萨尔县鸿顺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光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