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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执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向徐书、伍满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徐书,伍满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119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人代表李谟放,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文兵,该行法律事务部执行组组长。被执行人向徐书,男,195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炉观镇九龙村第三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码432524195307121919。被执行人伍满娥,女,195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32524195604091920。本院在执行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向徐书、伍满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相关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未能有效执结的情况下,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较妥。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化县人民法院(2014)新法民二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剑新审判员  曾均安审判员  吴艳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志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