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3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罗丽琼与苏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丽琼,苏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3018号原告:罗丽琼,女,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苏静,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丽琼诉被告苏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丽琼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丽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丽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罗丽琼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荣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韦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