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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成都万象城分店与黄庆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成都万象城分店,黄庆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5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8号成都万象城B1层B106号。法定代表人:陶智钦,职务不详。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成都万象城分店,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8号成都万象城B1层B106号。法定代表人:赖忠,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庆松,男,199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南街道东埔村南宁区,现住成都市成华区。上诉人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万家公司)、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成都万象城分店(以下简称华润万家公司万象城分店)因与被上诉人黄庆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8民初7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华润万家公司、华润万家公司万象城分店上诉称,上诉人仅仅是销售商,商品生产及粘贴标签并非上诉人所为,上诉人单纯的销售行为并无过错,应由生产商承担过错责任。生产商的主要办事所在地为广州市番禹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番禹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一审原告选择向一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所诉称的理由属于实体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曾 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