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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5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保海、曹瑞国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海,曹瑞国,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5执219号申请执行人王保海,男,1964年11月12日生,汉族,博兴县。被执行人曹瑞国,男,1970年12月16日生,汉族,博兴县特殊教育学校。被执行人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曹王镇政府驻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经本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财产,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兴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5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文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广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