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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民终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代光琴、李万友与阆中思缘地产有限公司、李泽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光琴,李万友,阆中思缘地产有限公司,李泽玮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终18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代光琴,女,生于1959年7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友,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灿林,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万友,生于1963年4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阆中思缘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柱,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云,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泽玮,男,生于2012年3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法定代理人:李树垚(系李泽玮父亲),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友,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灿林,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代光琴、李万友与上诉人阆中思缘地产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泽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5)阆民初字第6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代光琴、李万友,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泽玮与上诉人阆中思缘地产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分别于2017年3月20日和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和反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代光琴、李万友、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泽玮与上诉人阆中思缘地产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和反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5)阆民初字第606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代光琴、李万友、李泽玮撤回起诉;三、准许阆中思缘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反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69元,由代光琴、李万友、李泽玮负担8869元,阆中思缘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0元,由代光琴、李万友、李泽玮负担3000元,阆中思缘地产有限公司负担57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东审 判 员  任雅莉代理审判员  王婵轶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范云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