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1民初6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牛玉兰、齐有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玉兰,齐有兰,海振元,海娜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民初67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殷英杰。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省张家口旺达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被申请人:牛玉兰,现住山东省临清市。被申请人:齐有兰,现住山东省临清市。被申请人:海振元,现住山东省临清市。被申请人:海娜娜,现住山东省临清市。牛玉兰等与殷英杰、河北省张家口旺达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冀0581民初67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殷英杰、河北省张家口旺达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G×××××冀G×××××重型半挂货车。殷英杰、河北省张家口旺达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6万元保证金。本院经审查认为,殷英杰、河北省张家口旺达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殷英杰、河北省张家口旺达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G×××××冀G×××××重型半挂货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卫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绍 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