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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18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耿双喜、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杜庄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双喜,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杜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880号之一申请人耿双喜,女,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杜庄村民委员会,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杜庄村。耿双喜申请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杜庄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02民初567号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执行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杜庄村民委员会在华夏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杜庄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元至本院;(收款单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聊城农商银行铁塔支行,账号:915011502274205000373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延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