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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执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谭清武申请廖迎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清武,廖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293号申请执行人:谭清武,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执行人:廖迎春,女,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清武与被执行人廖迎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执1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彭卓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