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5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李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李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5137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红黄路1号1幢兴业大厦(4至9层、16、17和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09386748F。负责人:张旻,行长。被告:李利,女,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李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雪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