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方凤霞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凤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1257号原告:方凤霞,女,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强、李冰芯,福建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石灵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X29626736G。代表人:邱阿心,该行行长。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方凤霞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诉讼过程中与被告已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凤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方凤霞负担。审判员 杨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严 诚速录员 陈思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