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银华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某1,肖某2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银华典当有限公司,汪某,肖某1,肖某2,肖某3,肖某5,冉某,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522号原告:重庆银华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镇凤栖北路128号C栋1-1号,现办事机构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1128号(工商银行10楼),组织机构代码79802241-9。法定代表人:杨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刚,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德江,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系肖某4之妻),女,1978年1月21日出生,土家族,现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肖某1(系肖某4之子),男,现年15岁(出生日期不详),土家族,现住址与汪某相一致。被告:肖某2(系肖某4之长女),女,2003年9月23日出生,土家族,现住址与汪某相一致。被告:肖某3(系肖某4之次女),女,2014年10月3日出生,土家族,现住址与汪某相一致。以上三被告共同法定代理人:汪某(即本案被告),系被告肖某1、肖某2、肖某3之母。被告:肖某5(系肖某4之父),男,1946年9月5日出生,土家族,现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冉某(系肖某4之母),女,1949年8月9日出生,土家族,现住址同上。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庞俊超,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东办事处新华东路(新华大道中段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992726907。法定代理人:谢德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文武,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银华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某、肖某1、肖某2、肖某3、肖某5、冉某、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银华典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原告重庆银华典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重庆银华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80元,减半收取13140元,由原告原告重庆银华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瑾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