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民终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刘本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刘本明,陈增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民终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建设东路5号。主要负责人:李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福科,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本明,男,195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勇,男,汉族,1977年10月21日出生,住萍乡市,系被上诉人刘本明的儿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增高,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上栗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萍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本明、陈增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6)赣0302民初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萍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大队萍公(交)认字(2015)年第02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案外人黎家森是该起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被上诉人刘本明在二审明确表示不同意放弃对黎家森赔偿责任的权利。综上,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萍��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6)赣0302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易 康代理审判员 邓 寒代理审判员 宋迎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曾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