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抆径杨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抆径,杨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590号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西四路1号10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616137984。法定代表人:李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淑容,女,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余抆径,女,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杨莹,女,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抆径、杨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田玉康代理审判员 邓春梅人民陪审员 朱华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姜志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