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4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涌分公司与颜文清、颜荣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涌分公司,颜文清,颜荣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4101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涌分公司,住所地中大涌镇南文村(雅居乐大涌商住小区综合楼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81575694。主要负责人:钟锦绣,该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美莲,该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撷玺,该司员工。被告:颜文清,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颜荣章,男,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涌分公司诉被告颜文清、颜荣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涌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涌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邓梦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