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执90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士厚与福建省建阳市鑫泉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碧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士厚,李福,阮赛娇,福建省建阳市鑫泉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碧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90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士厚,男,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被执行人:李福,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阮赛娇,女,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福建省建阳市鑫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阳市。被执行人:福建碧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412号民事判决,在执行李士厚与李福、阮赛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福、阮赛娇、福建省建阳市鑫泉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碧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除查得登记在被执行人福建碧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诉讼时已查封的部分房产外,目前均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因已查封房产暂不具备评估拍卖条件,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红兵审判员 何焕挺审判员 徐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昺颢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