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沈阳贵堂物业有限公司与杜恒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贵堂物业有限公司,杜恒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65号原告:沈阳贵堂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河沿路5甲-13号4门。法定代表人:肖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胜伟,该公司员工。被告:杜恒弟。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贵堂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恒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贵堂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阳贵堂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舒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