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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5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玉国与李成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国,李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5执115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国,男,生于1977年8月15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执行人:李成平,男,生于1973年8月15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执行李玉国与被执行人李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成平银行存款和住房公积金均被本院其他执行案件冻结、提取。无房产、车辆、证券和工商企业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外出下落不明。故本院认为,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李成平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李玉国借款40000元及利息,全部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渠浪审判员  段 平审判员  熊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金 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