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张加义与王禄安、陈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加义,王禄安,陈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张加义,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委托代理人:王荣斌,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王禄安,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陈娇,女,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张加义与被执行人王禄安、陈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724民初4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禄安、陈娇偿还张加义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4400元,共计244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王禄安、陈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其通知书后即履行给付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266元。现被执行人王禄安、陈娇交纳了执行款24400元,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申请执行费266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724民初4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祖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龚武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