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执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利平与刘翔飞、陈林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利平,刘翔飞,陈林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1698号申请执行人陈利平,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执行人刘翔飞,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执行人陈林娥,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利平与被执行人刘翔飞、陈林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翔飞、陈林娥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且查询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陈利平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翔飞、陈林娥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文雅代理审判员 陈谷来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