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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特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李兴华申请李兴民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兴华,李兴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民特字第16号申请人李兴华,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李兴民,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李玉兰,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系被申请人侄女。申请人李兴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兴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睿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兴华称,其与被申请人李兴民系兄弟关系,被申请人系精神残疾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为保障被申请人权利,特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法院指定其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玉兰称,被申请人李兴民系精神残疾人,无法正常表达自身意识,同意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法院指定申请人李兴华为被申请人李兴民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兴华与被申请人李兴民系兄弟关系。被申请人李兴民系二级精神残疾人。2017年2月28日,经本院委托,由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作出重庆市精卫中心司法鉴定中心[2017]精鉴字第48号鉴定书,其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李兴民诊断:分裂症衰退期;2、被鉴定人李兴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兴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兴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法院指定其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李兴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李兴华为被申请人李兴民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 睿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楚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