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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3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湟源县国土资源局与湟源县小高陵砖厂非诉执行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湟源县国土资源局,湟源县小高陵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3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湟源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湟源县西大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全忠,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佩,湟源县国土资源局监察队队长。委托代理人:贾建萍,湟源县国土资源局监察队队员。被执行人:湟源县小高陵砖厂。住所地:青海省湟源县小高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法定代表人:马田胜,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湟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源国土监[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湟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湟源县国土资源局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湟源县国土资源局自愿撤回申请。审 判 长  杨文清审 判 员  周 毛人民陪审员  张文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鹏 来源:百度“”